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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

    建筑大联盟

    英文名称:Federation of building societies

    缩写:GFBS

    网址:http://cjh.zlyz.com.cn/

 第二条 性 质

    建筑大联盟是由广东建盟合伙投资企业发起,由积极投身于建设事业,从事建筑施工与设计、房地产开发、咨询机构、材料设备厂商、信息软件开发单位及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商会自愿结成,以战略联盟形式存在的全国行业性非盈利、非法人的社会团体。

    本促进会坚持创新、合作、发展、共赢的工作原则。联盟及其会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接受中国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说明:因当前国内社团组织审批,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考虑到各项准备不够充分,时机尚不成熟,但又不得不开展相应的工作,经多方咨询采取先在香港注册。)

 第三条 宗 旨

    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己任,以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为动力,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建立行业联盟要求为指导,以紧密的产业联盟为纽带,以促进和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化、信息化、现代化为目标,在建筑产业化导向下聚合各方资源,打造行业内共享经济大平台;在新型城镇化引领下,形成可持续发展集群效应;在互联网+建筑大联盟下转型跨界,提升联盟会员整体竞争力,为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先行先试,为联盟会员相互交流与学习提供组织与保障,为联盟会员维护权益,共同发展提供支持与合作。

    本着自愿加盟,战略合作,资源共享,平等互补,融合创新,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职 能

    1、举办建筑行业高峰论坛,分析前瞻市场,诠释国家政策,交流行业先进科研成果,引进国内外前沿科学技术;

    2、搭建以新型城镇化为主导,以建筑产业化和装配式建筑为契机,以绿色建筑为支撑的孵化平台,以互联网十建筑业信息化为手段,组合联手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3、探索建筑集成集约式发展新思路,贯彻落实和执行国家行业新政策,承接政府委托的相关研科项目与任务, 反馈行业诉求;

    4、提供建筑项目研发、评估论证、咨询培训、技术攻关、考察交流、合作融资等多种服务,推动行业组织创新、结构转型;

    5、执行国家行业联盟发展战略,打造建筑企业大施工、大咨询平台,整合行业联盟核心资源,坚持联盟成员内优先原则,推动联盟成员走出去与行业、社会之间多方合作,促进中国建筑业大联盟率先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升行业集群竞争力;

    6、开办《建筑大联盟》网站,构筑联盟“五库平台”,研发“筑脉”系列服务产品,创办《建筑大联盟》共享刊物,提升联盟的行业影响力;

    7、发挥促进会与政府与协会、商会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联盟成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传递行业社会正能量;

    8、定期召开联盟会议,研究促进联盟发展事宜。

 第五条 发展目标

    以国家政策和市场机制为导向,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方向,以联盟群体竞争力为核心,率先在全省组成集项目信息于一体,融人脉资源于一身,汇八方数据于一园的建筑业实体联盟,通过“聚人、聚智、聚财”,帮助他人、成就大家,打造中国建筑业共享经济大平台,推动和促进全省绿色建筑产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开拓前景广阔的国际建筑业市场,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共治新机制,营造跨界合作的社会创新生态,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 登记管理

    作为中国建筑大联盟成员单位,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登记住所

    广东建盟合伙投资企业内(暂且)。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成员涉及领域

    由志愿投身建筑业界各关联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结盟组成,涉及以下领域:

    1、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团体、设计咨询、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实验检测、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等机构或个人;

    2、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企业或个人;

    3、从事建筑施工、装饰、安装承包企业或个人;

    4、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或个人;

    5、从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生产厂商与个人;

    6、从事建筑智能化、信息化及物联网等系统集成开发企业或个人;

    7、建筑行业协会、学会和商会;

    8、投融资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加入条件

    本促进会种类:设普通(个人)成员和企业(单位)成员。

    (一)企业(单位)成员:

     1、在我省有关部门注册,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

     2、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或其内部分支机构(部门);

     3、承认联盟章程,自愿申请并参加联盟活动,履行联盟义务;

     4、诚实守信、无拖欠工人工资及不良记录;

     5、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二)普通(个人)成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项目经理以上及相关管理工作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4、诚信守法,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十条 基本权利

    联盟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活动并享有本联盟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优先优惠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培训、考前学习及国内外交流活动;

    3、获得本联盟提供的“五库平台”共享免费服务;

    4、享有优先与联盟马员相互协作的权益;

    5、拥有对联盟项目参与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6、优先获得联盟成员在技术与资金上的支持和服务;

    7、免费获得联盟成员内部最新项目资讯;

    8、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其他服务;

    9、可在联盟门户网站上自助建站并关连微信公众号免费发布与推广;

    10、享受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联盟成员内部协商特惠价;

    11、联盟成员企业资质的延续、新报、增项、升级与建筑劳务与人才推荐等优先优惠服务;

    12、经联盟秘书处书面批准,联盟成员可以联盟名义举办活动;

    13、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14、拥有自愿加入、退出联盟及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基本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2、参加或承办联盟的活动,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3、诚信履约,优质服务,维护联盟品牌声誉、信誉和利益;

    4、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5、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6、积极向本联盟推荐成员;

    7、按联盟规定缴纳加盟费。

 第十二条 加入程序

    1、提交申请

     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申请表(在联盟门户网站中国建设大联盟“成员中心”和建筑大联盟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下载并如实填写);

    2、审核审查

     中国建筑大联盟相应专业分会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填写考核意见,并上报市分会。

    3、进行审批

     本联盟相应市分会审核符合条件后,即批准该企业或个人加入本联盟;

    4、成为联盟成员

     本联盟相应市分会向新成员下发批准加入联盟通知书,总会颁发成员证。

 第十三条 退出与除名

    1、成员经书面申请,可退出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

    2、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联盟利益、声誉的联盟成员,视情节轻重,本联盟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并在门户网上公告;

    3、对背离联盟宗旨,违反章程规定,不履行义务并协商无效者,提交联盟大会通过后被除名者,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并通报联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

    4、联盟成员成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或不缴纳加盟费,视为自动退出;

    5、企业(单位)联盟成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

第三章 组织机构(拟10月成立)

 第十四条 联盟由联盟代表大会、理事会、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等组成。

    联盟代表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顾问委员会为理事会政策法规指导机构,专业委员会为联盟会员专业指导机构,专家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技术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

    1、代表大会组成:

     联盟代表大会由联盟全体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由联盟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

    2、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选举联盟理事会;

     (3)通过邀任顾问、专家、荣誉会长和主席;

     (4)选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5)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审议理事会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7)审议决定联盟成员加入或退出;

     (8)决定终止、清算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3、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联盟代表大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则由联盟理事会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

    1、联盟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联盟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原则上联盟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联盟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联盟理事会设荣誉会长1名,理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监事长、秘书长1名;

    4、联盟理事会职权:

     ①执行联盟大会决议、研究决定联盟重大事项;

     ②修订联盟章程、管理制度;

     ③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

     ④决定联盟会的加入和除名;

     ⑤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

     ⑥向联盟大会提交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5、促进会理事长职权:

     ①召集和主持联盟大会、联盟理事会;

     ②检查联盟大会、联盟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③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④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⑤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荣誉会长)理事长工作,在理事长缺席时代行有关职权。

    6、顾委会:

    全称为“中国建筑大联盟顾问委员会”

     (1)顾委会组成

        顾问委员会由建设行业有一定影响的离退休人员、行业权威人士组成,设荣誉主席1名,荣誉副主席若干名。顾问委员会荣誉主席或荣誉副主席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

     (2)顾问委员会职责:

        为联盟的发展进行政策法律法规性指导、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参与联盟重大事件决策工作,并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3)顾问委员会议事规则

        ①对涉及联盟重大方向和决策等,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供联盟理事会决策;

        ②列席理事会会议。

    7、联盟专家委员会:

    全称为“中国建筑大联盟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由建筑行业相关的研究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和企业知名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

     (2)专家委员会职责:

        为联盟的发展战略决策、技术发展方向、计划与重点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参与联盟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①对涉及联盟重大技术发展方向、重大技术项目、重大技术成果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供联盟理事会决策;

        ②列席联盟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秘书处

    1、秘书处是联盟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对联盟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2、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信息部、运营部、财务部等部室。

    3、秘书处职责

     (1)负责落实联盟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事务;

     (2)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筹备联盟大会和理事会的召开;

     (3)受理加入或退出联盟的申请,负责收取加盟费;

     (4)负责开办联盟网站和刊物;

     (5)落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协调各成员之间工作;

    4、联盟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完成联盟的各项工作。

    5、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依据本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联盟创新活动及项目管理、进度考核、项目经费监督等日常工作。根据运动控制产业联盟的实际情况需要,经理事会同意或授权,不断完善联盟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1、成员加盟费;

    2、成员单位或其它机构自愿赞助的活动经费;

    3、咨询服务等相关收入;

    4、政府资助或购买政府服务费用;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管理制度

    依据财务法规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体系合法、完整、真实、准确,接受联盟大会监督。

 第十九条 人员工资

    联盟成员派驻联盟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等待遇,由派出成员单位承担。秘书处专职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联盟承担并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3、咨询服务等相关收入;

    4、政府资助或购买政府服务费用;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修改程序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修订,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建筑大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时间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并报有关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