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裕欣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17 0:00:00

被处罚人:东莞市裕欣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南32号6楼

  我厅收到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东莞市裕欣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东莞市力创钢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情况的报告》(东建质安〔2017〕181号),你公司施工总承包的东莞市广东廉商实业有限公司智能机械生产项目1号办公楼、2-7号厂房、8号宿舍楼工程于2017年9月2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9月4日至5日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相应的目标考核内容;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人员任命名单;三是企业未提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四是企业未提供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安全防护用具和防护服装的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等资料;五是企业制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无针对性,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有效管控现场施工安全的作用;六是企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针对性,流于形式,不能有效指导事故应急预案;七是抽查企业承建的新世纪颐龙湾盈翠园(五期)在建项目存在部分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该核查情况反映你公司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一)、(三)、(六)、(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我厅已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于今年10月19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且在暂扣期届满后方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今年10月19日至11月1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