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5 0:00:00

(桂建罚字〔201722)

 

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61024日,你公司在桂林市临桂区兴盛天鹅堡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兴盛天鹅堡项目“10.2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临政复〔20173号),认定你公司施工工地管理混乱,对项目部存在的隐患检查不到位。对项目经理、安全员履职不到位情况失察。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17120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72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从2017127日起计算。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