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9/7 0:00:00

被处罚人:广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址:广州市从化街口街碧溪直一巷103号第二层202室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关于建议暂扣广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函告我厅,由你公司承建的赣州市赣县雍晟·上城湾畔项目工程6#楼于2017年5月4日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并建议我厅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理。根据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雍晟·上城湾畔项目工程“5·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5·4”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事故工程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落实安全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调查报告反映你公司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我厅已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于今年9月5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若你公司认为经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暂扣期届满后方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今年9月5日至10月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