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8/29 0:00:00

汕府建[201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2010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工程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应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仍按原计价办法执行,不得调整。

  二、人工工资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生产工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内容。

  我市自4月1日起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人工动态工资,单价为:59元/工日(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其人工动态工资单价上浮20%)。今后的人工动态工资单价按《汕头工程造价管理》公布的价格进行调整。

  三、机械台班费按2010年《广东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其中机械台班内的人工、燃料动力费按实调整计算。

  四、管理费全省按城市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汕头市按三类地区类别计算。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包含按子目计算和按系数计算两方面内容,按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其费用应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六、规费按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为基数,费率分别为:

        (一)工程排污费和施工噪音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已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其他费用按实发生计算。

        (二)防洪工程维护费即为堤围防护费。根据《汕头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汕府[2002]121号)规定,费率按0.1%计算。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按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汕府建[2006]62号)文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保险费率按建筑面积0.9元/m2、市政等工程的保险费率按工程造价8元/万元计算。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